
雇佣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雇佣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雇佣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联系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确保内部承包的工程顺利进行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与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经乙方同意,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用条件
甲方聘用乙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有3年以上具有本专业的工作年限,年龄在22∽60周岁。
2.政治思想素质好,品行端正,在国内无犯罪记录。
第二条:雇佣期限及报酬
1.乙方自到达工地之日至离开工地之日止,暂定为十二个月,如有必要可顺延。
2.报酬:小工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班组长(铆工)______元/日人民币,合格焊工__元/日人民币,普通焊工________元/日人民币,队长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资料员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材料员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管工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钳工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电仪工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起重工__________________元/日人民币;报酬组成:由本人工资(按溧阳上年度私营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包括奖金、加班工资等)、劳动保险、福利、劳保支出、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解除合同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组成。
3.支付方法:每月支取必要的生活费1000(1500)元,余款甲方将待遇总收入年底前或者工程结束撤兵时汇入乙方指定的建设银行卡上,最晚不得超过当年的大年三十。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应无条件遵守执行。乙方在现场对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成绩优劣,甲方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与处罚。
2.甲方对乙方违章施工、无故旷工、消极怠工进行严厉处罚。
3.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期间对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严格管理。并适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约定付给乙方劳动报酬。
5.甲方应安排好乙方的工作、食宿、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等。
6.甲方应为乙方办理雇佣工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但乙方必须在双方签定的合同期限内施工结束,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热爱祖国,遵守礼仪,注意一言一行,不得有损国家和甲方的形象和利益。
2.乙方在务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守纪律、懂礼貌,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3.乙方要切实履行雇佣岗位职责,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5.乙方有权获得足额的劳动报酬。
6.乙方在务工期间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享受受工伤保险待遇。
7.乙方有保护甲方提供一切公共设施及机械设备的义务。如乙方变卖或故意损坏设施与设备,应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附件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其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a、本合同期满;
b、双方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甲方破产、解散或被解散的;
d、乙方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不适应工作岗位工作或死亡的;
e、由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a、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b、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c、乙方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d、乙方不具备工种操作技能,不能胜任甲方安排工作的;
e、乙方聚众闹事,参与或组织罢工,或参与任何非法和邪教组织及其活动;
f、乙方参与其他公司或经营活动的;
g、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业主供货商,分包商等联系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出将给严厉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乙方在甲方处总收入的10倍);
h、雇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雇佣合同造成协议的;
i、项目已经提前结束没有新的项目开始或者施工现场不需要这么多人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b、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甲方工作环境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4、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
第七条:特别约定
1.乙方购买的车票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给乙方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如发生意外此保险理赔金额受益人是甲方,甲方按乙方当地同类事故处理价格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付。
3.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如遇特殊原因,工作满六个月,经甲方负责人同意可以回家,往返车票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回家期间不享受劳动报酬。
4.如因乙方原因等致不能履行或境外工作不满六个月,往返机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往返机票由甲方承担。
5.经医生证明乙方因疾病缺勤不发 ……此处隐藏11098个字……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①受雇者的自由权相比受到的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的活动,比如不是公司职员的门卫在尽到保安职能的同时看书、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时候可以看电视消遣等;②受雇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单位不会要求临时雇佣的搬运工在搬运车上货物时遵守其复杂的内部规章制度;③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单位上班,比如一些学校的教授在外兼职上课,雇他们兼职上课的单位和教授之间就是雇佣关系。
(2)经济上从属性
劳动者完全被纳入单位的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并非为自己劳动,而系从属于单位,为单位而劳动,劳动者的创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一些自由职业者如画家、摄影爱好者、作家等,他们可同时为多家单位工作,但不享受该单位的福利待遇,他们所得的报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劳务有关,在经济上没有从属和依赖关系,他们和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3)组织上从属性
在现代企业组织型态之下,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一般是靠将劳动者编入其生产组织内遵循一定生产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说劳动者一般不能独自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要将劳动者依据企业组织编制,安排其职务让其成为企业从业人员之一,同时与其它从业人员,共同成为有机的组织,劳动者为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由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组织结合紧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的一部分,劳动者如果要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单位。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不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即受雇者非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受雇者和单位的组织结合不紧密,其工作性质一般不重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受雇者可以随时离开用工单位。比如象单位雇的钟点工、清洁人员等,他们在组织上不从属于用工单位,不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随时离开。
(4)其他参考因素
是否具备从属关系,还应从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是否有限制、支付报酬情况、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无一般管理指挥监督权、劳务的提供有无代替性等因素,作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用来支持没有从属性,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从属性,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主要还是从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这三个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产食品的单位雇为看门人,看门2年有余,报酬每月结清,虽然该看门工作时间长、工作场所固定、报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劳务次数结算,但是由于该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少,不用遵守该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门等,在人格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另外,该退休老人看门工作不构成该生产食品单位的生产业务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经济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最后,老人没有被纳入该单位为生产经营而建立的组织编制中,与该单位其他职工的工作没有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有机的组织整体,不是该单位职工花名册的一员,在组织上与用工单位没有从属关系,所以该退休老人与该用工单位只是劳务(雇佣)关系。
四、实务中的几种关系
(一)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到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等三个关系。
通常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如处分、辞退权,以及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劳动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有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关系,虽然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是从属于派遣单位的,由派遣单位发工资、辞退或处分,而用工单位只是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
(二)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既包括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上用工关系(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包括当事人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事实上用工关系。[3]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劳动、非法用工单位等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也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没有重叠的地方,不能把长期从事雇佣活动的人认定为劳动者。
(三)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关系
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20xx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指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该意见主要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之间不全是劳动关系。依照该《意见》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依照什么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还是《劳动法》?由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不规范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劳动法》规范,依法订立合同就是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即《劳动法》规定在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义上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合同,在司法中也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范的情形,比如用工单位请农民工临时搬运车上的货物,就是劳务(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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